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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的普遍特点
知识产权的普遍特点
 
(1)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知识产权为其权利人所专有,其他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为赢利目的使用其享有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2)地域性:是指一国所确认和保护的绝大部分种类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规定的的期限,期限届满,知识产权的保护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有材富,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
 
 
 
(4)无形性: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不同,没有具体的形体,但其是依附于有形团载体而存在的。
 
 
 
(5)法律确认性:绝大部分种类的知识产权的取得一般要履行相应的行政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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