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市技术贸易酬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各分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技术市场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以及兰科字[1998]0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兰州市技术贸易酬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市技术贸易酬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兰州市技术贸易酬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加强对技术贸易酬金的支付管理,保证技术市场优惠政策的落实,保护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贸易酬金是指法人和其它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决策者、组织指挥者及相关的开发、研制人员。
第三条 申请技术贸易酬金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持相关的技术合同到兰州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认定登记或备案。未申请认定登记或申请未予登记及没有备案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技术市场酬金优惠政策。
第四条 凡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各类技术合同履行后,当事人携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技术合同成本表到兰州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酬金审批手续。
第五条 技术卖方可以从技术性收入中提取10%——30%的酬金。
第六条 向农村、乡镇企业和老少边穷地区提供技术获取的收入,其酬金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
第七条 对技术中介收入,可提取10%----20%的酬金给予有功人员。
第八条 技术合同买方可以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发新产品而增加利润之日起二年内从新增利润中按5%----10%的比例提取酬金,给予为技术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决策者、组织指挥者和有关的开发研制人员。
第九条 酬金计入项目成本,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单位从事“四技活动”付给有关人员的酬金,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由兰州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按现行税收政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银行支付技术贸易酬金时,应凭加盖酬金审批专用章的“兰州市技术合同提取酬金审批表”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 对技术合同未经认定登记或备案,非法套取现金的法人和其它组织,有关部门要查明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