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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兰科字[2008]96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
                                  认定命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2007]138号)精神,加强技术市场诚信建设,推动兰州技术市场更大发展,特制定《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申报、评审、认定、命名和管理工作,根据《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科研单位、经济技术贸易机构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组织成立“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的具体工作,由兰州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术市场办)负责。
    第三条 评委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保证担任评委会职务所需的工作时间,按时参加评委会会议,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回避所在单位申报“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评审
    评委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评委会工作须辞去评委会职务的,应当在本年度评审工作开始前向技术市场办书面提出,由技术市场办按照原聘任程序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评委会组成人员缺额,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增补。
    第四条 “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申报实行自愿原则。
《办法》第七条所列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凡具备《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技术市场诚信单位”。
在“技术市场诚信单位”正式命名之前,申报单位可以撤回申请。
    第五条 申报单位申报“技术市场诚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代码证、技术贸易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副本有效复印件;
(二)年度技术合同明细表;
(三)技术合同完成情况的有关证明;
(四)可以提供的其他材料。
并提交书面申请和申报表电子文本。
    第六条 技术市场办自接到“技术市场诚信单位”书面申请和《技
术市场诚信单位申报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 “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申报时间为评审年度的10月20日至11月20日,评审、认定、确认和命名时间为评审年度的11月21日至次年1月15日,公告时间为正式命名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
    第八条 技术市场办应当加强“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申报、评审、认定、命名、公告的衔接、协调、服务和组织工作,并为申报单位提供相关服务,及时帮助解决申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申报、评审、认定、命名、确认、公告等工作所需的格式文书、表格、证书、牌匾等,由技术市场办统一制作。
    第九条 技术市场办应当对被命名为“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命名单位)技术合同履约情况和经营信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并为之提供相应服务,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被命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市场办应当及时向其书面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意见;对需要依法查处和撤消“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荣誉称号的,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一)技术合同条款不规范的;
(二)技术合同应当登记而不进行登记的;
(三)技术合同台帐、档案混乱的;
(四)签定无效、虚假技术合同的;
(五)违反技术合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利用技术合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六)申报“技术市场诚信单位”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技术合同履行中有故意违约或欺诈行为的;
(八)违反“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申报、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在“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评审工作中有舞弊行为、显失公正的,按照其原聘任程序和权限予以解聘。
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有舞弊行为的,依照行政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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